7旬老人离世无子女谁就能多分得张大爷的遗产

7旬老人离世无子女谁就能多分得张大爷的遗产上海浦东,一位一生未婚的老人去世后,众多亲戚为了争夺其遗产而对簿公堂。

上海浦东,一位一生未婚的老人去世后,众多亲戚为了争夺其遗产而对簿公堂。法院会怎么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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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年过七旬的张大爷因病去世,他一生未婚,无子无女,父母也早已去世,而且自己也没有直系兄弟姐妹。而对他去世前留下的大笔财产归谁所有,其堂妹、姑姑、表弟等人则争论不休。最终,张大爷的堂妹张某将他的姑姑和表弟告上了法庭。

在庭审中,张某称:张大爷患病后,自己每周都去家里看望他,给他洗衣做饭,陪他说话聊天,已经尽到了晚辈对长兄的赡养义务,故自己可以多分遗产。

不过,被告的姑姑则称:早在张大爷没得病之前,她就一直在照顾张大爷的生活。在张大爷去世后,她还承担了全部的丧葬义务,故自己有权全额继承张大爷的遗产。

对此,被告的表弟同样称:自己帮张大爷找了住处,他生病后,身上挂了一个造粪口袋,自己经常帮他清洁,这份赡养义务不比张某和姑姑少,故自己对张大爷的遗产也享有继承权。

那么,此案在法律上该如何评价呢?

1.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谁对张大爷承担了较多的扶养义务

首先,《民法典》对继承人的范围规定得很明确,它主要分为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

由于张大爷在去世前并未立下遗嘱,所以其遗产只能由法定继承人予以分配。法定继承人则包括张大爷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与外祖父母。

其中,这里的“兄弟姐妹”指与张大爷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来看,本案中的原告和被告均不具备法定继承人的身份,所以他们不能依法继承张大爷的遗产,只能依照继承外的其他规定分配这笔遗产。

对此,《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因此,由于原告和被告均不具备继承人资格,所以他们谁对张大爷扶养得较多,谁就能多分得张大爷的遗产。

2.“尽到扶养义务”需满足多重标准

在司法实务中,扶养义务的内容较为广泛。它既包括对被扶养人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还包括对被扶养人精神上的慰藉。

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法院审理认为:

首先,张大爷自身的经济条件不差,养老金较多,故无需原、被告提供金钱上的支持。原、被告三人对张大爷不存在经济方面的扶养。

其次,在生活上,张大爷虽然身患癌症,但恢复状况良好,且一直都在独立生活。在当地居委会的帮助下,他的生活可以自理。虽然张某和姑姑自称照顾张大爷,但次数较少,且张大爷也曾多次给她们发了“补贴”。

最后,对于精神上的“扶养”,原、被告三人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

因此,虽然原、被告都对张大爷进行过扶养,但远不能称作他们已对张大爷尽到了法律上的扶养义务,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张某的诉求。

3.张大爷的遗产到底归谁?

如上所述,既然原、被告三人均不能完全取得张大爷的遗产,那么对于其遗产中剩余大额部分,法律又会如何分配呢?

对此,《民法典》第1145条先规定: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应当及时选出遗产管理人。其中,如果被继承人没有继承人的,则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居委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因此,在张大爷没有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其居住地的居委会或民政部门就自动成为了其遗产的管理人。

接着,《民法典》第1160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村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则遗产归该组织所有。

结合上述规定来看,由于原、被告均无权全额分配张大爷的遗产,且张大爷是非农户口,所以遗产的剩余部分在经公示等司法程序后,一般归民政部门所有,主要用于做公益。

上海浦东,一位终生未娶且无亲兄姐妹的独寡老人去世后,生前门庭冷落,死后却有多个所谓的亲戚因想继承老人的巨额遗产,而告上法庭。

(案例来源:上海浦东法院)

案情显示,张大爷离世时70多岁,父母双亡、终身未娶、未有养子养女、未立有遗嘱,但有一套房产及巨额遗产。

《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有遗嘱的,按遗嘱执行分配遗产;第1127条同时还规定,自然人死亡后,由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法定第二继承人:亲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

也就是说,由于张大爷生前未立有遗嘱,且没有法定第一、二顺序继承人,因此其遗产只能适用法定其他继承的情形。

《民法典》第1131条同时还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具体而言,非法定继承人但出于个人自愿的原因,在张大爷生前长期予以生活上照顾、经济上支持以及在精神上给予一定关怀等情形。

也就是说,虽然没有法定照顾义务,但在被继承人生前长期像照顾、抚养自己亲人一样,照顾被继承人的,就可以适当分予一定的财产。

注意!上述情形只能是真心实意且长期的。比如说,张大爷生病后,才来“照顾、抚养的”、死后只是支付了丧葬费,走一下过场的,这些情形不算。另外再强调一点,正常亲戚往来的情形也不算!

总而言之,是否“长期像照顾、抚养自己亲人一样,照顾被继承人”的情形,必须以社会大众普遍情愿认知来判定。

以下是本案原、被告三人的辩解:

首先,本案的原告是张大爷的堂妹。其一方认为,张大爷生前其每周都会去看望一次,且为张大爷洗衣做饭、陪其聊天,应当多分一点。

其次,本案的被告之一张大爷的表弟。其一方认为,张大爷生病后为其找过离自己家比较近的地方找了房子,还照顾了一段时间,因此也想多分一点。

最后,本案另一被告人张大爷的姑姑。其一方认为,自己经常去看张大爷且张大爷死亡后的丧葬费都是由自己一个人负责的,因此其认为自己不是要分一点,而是应当继承张大爷的全部遗产。

粗看之下,这几个亲戚好像都对张大爷履行过照顾的义务,而且都是亲戚,确实是应该多少分一点遗产。但实际情况真的是这样吗?

法院经过审理调查后给出了答案:

第一,法院第一个就怒斥了表弟的辩解。

法院认为,经查,表弟在住得离张大爷比较近时,确实有给予一定的照顾,但仅仅是4个月,张大爷还给予其酬劳补贴。也就是说,表弟是收了钱的。

第二,法院同时认为,张大爷的经济能力不需要任何人提供经济支持,因此三人均声称对张大爷有一定的经济支持,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第三,张大爷患病后,出资请了护工,且生活完全能够自理。也就是说,张大爷生病后实际上主要是靠护工给予更多照顾的。

第四、堂妹及姑姑是张大爷临老时,才与其有所来往的,且未有其两人所述经常照顾的情形。

第五,《民事诉讼法》第64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主张,应当举证证明,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认为,既然三人都认为自己不仅给张大爷提供了经济支持、履行了照顾义务,且给予了精神上的慰藉,那么就应当举证证明自己给张大爷精神上的慰藉,到底在哪里?

最终,法院认定三人与张大爷之间只是亲戚间的普通往来,达不到法定可分配遗产的资格,故驳回三个人的诉求。即谁也不能分。

有网友问,如果没人继承那张大爷的遗产该怎么处理?这一点无需担心,法律有明确规定的。

《民法典》第1160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也就是说,自然人死亡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遗产的话,一句话概括: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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